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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出台《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浏览: 发布日期:2022-09-02

财政部27日公布《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以下简称《办法》)。这是在现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磋商)、询价和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之外,又新增的一种新采购方式。《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了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的两阶段特征。其中提出,框架协议采购是指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对技术、服务等标准明确、统一,需要多次重复采购的货物和服务,通过公开征集程序,确定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并订立框架协议,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按照框架协议约定规则,在入围供应商范围内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并订立采购合同的采购方式。

在适用范围上,《办法》规定,符合“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品目,以及与之配套的必要耗材、配件等,属于小额零星采购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本部门、本系统行政管理所需的法律、评估、会计、审计等鉴证咨询服务,属于小额零星采购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为本部门、本系统以外的服务对象提供服务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需要确定2家以上供应商由服务对象自主选择的”等四类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采购。财政部有关负责人指出,框架协议采购方式不能滥用,以免妨碍市场秩序,冲击项目采购。对前述第一种适用情形,按规定要实施批量集中采购的,不能实施框架协议采购。对前述第二种适用情形,主管预算单位能够归集需求形成单一项目采购,通过签订时间、地点、数量不确定的采购合同满足需求的,不能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框架协议采购为多频次、小额度采购提供了一种可供选择的采购方式。符合适用情形的,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可以实施框架协议采购,也可以按项目采购来执行,并非强制其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但一旦选择框架协议采购方式,就应当执行《办法》的规定。

针对框架协议的有效期,《办法》要求,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采购标的市场供应及价格变化情况,科学合理确定框架协议期限。货物项目框架协议有效期一般不超过1年,服务项目框架协议有效期一般不超过2年。

《办法》还提出,框架协议采购应当实行电子化采购。货物项目框架协议的入围供应商应当为入围产品生产厂家或者生产厂家唯一授权供应商。入围供应商可以委托一家或者多家代理商,按照框架协议约定接受采购人合同授予,并履行采购合同。入围供应商应当在框架协议中提供委托协议和委托的代理商名单。

在具体采购形式方面,《办法》将框架协议采购分为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和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并明确以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为主。其中,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的入围评审规则是根据框架协议采购的竞争特点来设置的,包括价格优先法和质量优先法。

此外,《办法》还设置了多项针对性举措,以解决以往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中存在的质次价高、“买得便宜用得贵”等问题。如,集中采购机构、主管预算单位要尽可能确保采购需求标准与最高限制单价相匹配;对封闭式框架协议供应商入围设置不同淘汰率,一般不得低于20%;要求供应商响应的货物原则上是市场上已有销售的规格型号,不能采用专供政府采购的产品;对耗材使用量大的复印、打印等仪器设备,引入全生命周期成本理念,要求供应商同时对3年以上约定期限内的专用耗材进行报价,并在评审时考虑专用耗材使用成本;引入外部竞争机制等。

据了解,多频次、小额度采购在实践中运用广泛,约占政府采购规模的10%以上,但此前这类采购活动缺乏相应的制度规范,实践中存在大量简单通过资格入围方式,违规设置资格库、名录库和备选库的情形。同时,由于缺乏明确的标的内容和费用标准,且在确定成交供应商环节缺乏透明度和规范性,致使一些不当行为扰乱了正常的政府采购市场秩序。《办法》的出台补齐了针对此类采购活动的制度“短板”,严格限制适用范围,明确采购程序,保证公开透明和公平竞争,有望切实解决实践中需要多家供应商参与多频次小额采购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