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低市场交易成本 助力市场主体发展——《关于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解读之十三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3部门联合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发改法规〔2023〕27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加快推动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改革,降低招标投标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交易成本,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对于招标投标行业而言,这是一项重大利好政策,受到各方市场主体的热烈期待。一、首次明确全链条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担保成本
《通知》明确,鼓励招标人接受担保机构的保函、保险机构的保单等其他非现金交易担保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从投标阶段、履约阶段到结束阶段要求全面降低交易担保成本。各项保证金的出处和规定简要说明如下。
投标保证金对于招标投标从业人员比较熟悉,作为保证招标活动正常实施的措施之一,《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多部门联合发布招标投标办法等部门规章,对于投标保证金例如限额等进行了细化规定。相对于其他两项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规定比较齐全,在实践中需要严格执行。
履约保证金出自《招标投标法》,对缴纳履约保证金进行了原则性规定。《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履约保证金主要保障招标人的权益。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有些招标人付款流程过长,某些项目进展一半甚至结束了却尚未付款,导致履约保函无法发挥效力;再比如,履约保证金的形式要求一般为现金保证金或银行保函,对于中小微企业而言,后者可能需要等额的现金抵押银行,可能会造成企业现金流短缺,增加企业负担。
工程质量保证金纳入招标投标交易成本,是一项创新举措,对于施工单位而言是利好。工程质量保证金出自《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05〕7号),原文规定为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2016年,住房城乡建设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6〕295号),规定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同时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的,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2017年,住房城乡建设部和财政部修订建质〔2016〕295号文,联合发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将比例调整为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进一步降低了施工单位压力。
二、规范交易担保形式
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等各类保证金的形式、金额、出具机构等要求,在招标投标市场实践中宽严不一,对于市场主体尤其是中小微企业造成较大影响。
投标保证金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受委托提供保证金代收代管服务的平台和服务机构收退,工程质量保证金经过多轮清理,相对比较规范。多个地方政府的投资项目,已经先行先试不再收取投标保证金,对于市场其他主体带来一定的示范效应。《通知》鼓励招标人接受担保机构保函、保险机构保单等其他非现金交易担保方式;强调投标人、中标人在招标文件约定范围内的自行选择权,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排斥、限制或拒绝,也不得指定出具机构。对于中小微企业,银行机构在出具投标保函或履约保函时,通常要求提供等额的现金抵押,造成企业资金短缺。如能大范围地实行担保机构保函或保险机构保单,将大幅下降交易成本,减少资金占用情况,促进市场交易活跃。
三、完善交易担保服务体系
《通知》规定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服务体系,依法依规公开市场主体的资质资格、业绩、行为信用信息和担保信用信息等,鼓励各类担保机构尤其是银行,简化担保办理流程、降低服务费用等。
随着《通知》的落实,特别是多项举措密切配合,将推进营商环境不断改善,一是推动市场主体诚信总体向善向好发展;二是促进市场主体更加重视诚信状况;三是加强市场履约评价,加快完善市场信用评价体系。同时,公开市场主体各类信息时,应当注意公开信息的真实性、时效性和相关性,无关信息或涉密信息不得公开。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3部门联合发布《通知》,在经济恢复的基础尚不牢固的情况下,对于提升市场主体信心,促进招标投标市场领域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正面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