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职工缴纳补充养老保险扣个人所得税吗?
给职工缴纳补充养老保险扣个人所得税吗? 问:单位给职工除了按规定正常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外,又缴纳一份补充养老保险,请问该补充养老保险是否要并入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第一条规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94号)第一条关于单位为个人办理补充养老保险退保后个人所得税及企业所得税的处理问题规定,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各种原因退保,个人未取得实际收入的,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回。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为员工缴纳的免税保险外的保险所得,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贵公司可按以上规定办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事项。
合理运用优惠政策 节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对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个人所得税,均应当于纳税年度终了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工资、薪金所得在个人所得税缴纳中占主导地位,涉及面广,对如何充分运用税收政策对其进行税收筹划,以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本文对此作如下探讨,以抛砖引玉。
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筹划的关键思路是根据相关税收减免政策,结合工资、薪金不同发放方式的特点,改变个人取得工资、薪金的时间,规避或减少应税所得,尽可能在不违反税收政策的前提下享受税收减免优惠,以达到降低个人税负的目的。因此,首先要熟练掌握相关税收政策,正确区分工资、薪金所得。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在企业或其他单位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及其他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所得。
也就是说,工资,薪金所得,不仅是指工资、奖金,还包括各种津贴、补贴。比如特殊行业的津贴及补贴(主要是指井下、高温、野外、保健等津贴)、边远地区补贴、营养补贴、伙食补助等(特殊免税津贴、补贴除外),以及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从范围上看,工资、薪金所得包括单位财会、劳资、工会、后勤和其他部门发放的种类与任职受雇有关的一切所得。从形式上看,工资、薪金所得表现为货币、实物和有价证券。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为有价证券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一、利用税率级差,运用工资奖金分摊法,合理减少个人所得。
根据税法规定,对工资,薪金所得以纳税人每月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减除2000元费用后的余额为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应纳税额。超额累进税率,是指将应税所得额按照税法规定分解为若干段,每一段按其对应的税率计算出该段应缴纳的税额,然后再将计算出来的各段税额相加,即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金所得采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随着应纳税所得额的增加,其适用的税率也随之攀升,因此,某个时期的收入越多,其相应的个人所得税税收比重就越大。如果某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极不平均,相对于工资、薪金收入非常平均的纳税人而言,其缴纳税收的比重就大得多。这个时候,对工资、薪金的筹划就可以采用平均分摊的方法。一般来说,这种分摊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
(一)分摊奖金
按月份发放奖金,还是按季度、半年或全年发放奖金,在税法的规定上是不同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6号)的规定,如果是按月发放奖金,应该将发放的奖金与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是集中数月发放奖金,不能平均到每月与工资、薪金所得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应该单独并入一个月的工资处理.
可见,如果奖金所得一次性发放,由于其数额相对较大,将适用较高税率.这时,如果采取分摊筹划法,就可以节省不少税款。具体操作时,企业可以对奖金进行细化,将一部分奖金按月发放,一部分奖金按季考核发放,最后再保留一部分奖金用于"拉差距","拉档次"在年终发放,这样,从总体上说就可以减轻税负。
例1:张山所在的公司效益一直较好,每月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为3000元,2007年12月公司为其发放年终奖50000元。
张三应缴纳的个税计算过程如下:
1、全年工资应缴纳个税=[(3000-1600)×10%-25]×12=1380元;
2、年终奖应缴纳个税=50000×20%-375=9625元;
共应缴纳个税11005元(1380+9625)。
筹划方案:采取将年终奖改为每月预发3000元,其余14000元,留到年终考核发放的办法。
全年应缴纳个税=[(3000+3000-1600)×15%-125]×12+(14000×15%-125)=8395元。
可见,筹划后,张三可少缴纳个税2610元(11005-8395)。
(二)分摊发放工资
有些单位发放工资是根据其经营绩效进行的,而在某些经营变化较大的企业里,职工的工资发放会不均匀。这时如果职工和单位进行一定的协调,将工资的发放相对平均化,这样可以少缴税款,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
例2:李四为某汽车销售公司的职工,该公司实行效益工资制,每月的工资按照"基本工资+提成"的方式发放,在2007年纳税年度里,李四每月工资情况如下(按月份先后顺序排列,单位为元):7500、9000、6000、2000、1000、800、1200、7000、6400、8000、9500、10000。
全年应缴纳个税=805+1105+535+20+0+0+0+705+595+905+1205+1305=7180元(计算过程略)。
筹划方案:该公司根据以往年度李四的业绩,估算其月平均工资,薪金水平,确定每月支付5500元,到年底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核算。
全年应缴纳个税=[(5500-1600)×15%-125]×12+8400×10%-25=6335元。
可见,筹划后,企业实际支付工资总额与筹划前一样,但相对于上一种工资发放方法,李四可少缴纳个税845元(7180-6335)。
二、实行年薪制
年薪制是以年度为单位,依据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和经营业绩,确定并支付经营者年薪的分配方式。一般由"基础薪金+效益薪金(或称风险收入)"为主要构成模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后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6]107号)的规定,对于实行年薪制的企业经营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即企业经营者按月领取的基本收入,应减除1600元的费用后,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并预缴,年度终了领取效益收入后,合并其全年基本收入和效益收入,再按12个月平均计算应纳的税款.
例3:某公司的客户经理刘某2007年每月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为3000元,年终取得的效益收入为50000元。
方案一:如果该企业未实行年薪制。
刘某2007年应缴纳个税=[(3000-1600)×10%-25]×12+(50000×15%-125) =8755元。
方案二:如果该企业实行年薪制。
刘某2006年每月应预缴个税=(3000-1600)×10%-25=115元;
全年预缴个税=115×12=1380元;
全年取得的收入=3000×12+50000=86000元;
每月平均应缴纳个税=(86000÷2-1600)×20%-375=738.33元;
全年应缴纳个税=738.33×12=8860元;
应补缴个税=8860-1380=7480元。
可见,筹划后,企业在实际支付工资总额不变的情况下,刘某可少缴纳个税1275元(8755-7480)。
三、运用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优惠办法
《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包括年终加薪),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的方法是,先将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且获取奖金当月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先用全年一次性奖金减去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这一计征方法的调整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由于全年一次性奖金直接按工资所得适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导致税负过高的问题。纳税人可运用这一优惠政策,实现税负最小化的目的。
例4:田某月薪为1000元,每月平均奖金为2000元,其所在单位2007年鉴于生产经营效益不错,决定给每位职工增发年终奖金50000元,并拟定以下两个方案:
方案一:在次年1月份一次性发放;
方案二:在次年1月份和2月份分两次发放,每人每次25000元。
方案分析:由于是年终加薪,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税。
如果采取方案一,田某取得的年终奖金应缴纳个税计算过程如下:
年终奖金确定适用税率的商数:50000÷12=4166.67元,适用税率为15%,田某取得的年终奖应缴纳个税=50000×15%-125=7375元。
如果采取方案二,田某增发年终奖金确定适用税率的商数=25000÷12=2083.33元,适用税率为15%。1月份取得的年终奖金应缴纳个税=25000×15%-125元=3625元。根据税法规定,对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人,上述计算方法只允许采用一次,对于全年考核,分次发放奖金的该办法也只能采用一次。因此,田某2月份取得的年终奖应缴纳个税=25000×25%-1375元=4875元。
可见,采取方案一,田某可少缴纳个税1125元[(3625+4875)-7375]。
需要注意的是,当单位工资薪金发放比较均衡时,对于临时增发数额较大的奖金时,是一次发放或是分次发放,要运用成本与收益进行比较,进行筹划。
四、运用福利手段,减少名义工资。
由于税法对工资、薪金适用的是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因而工资数额的提高,也意味着会增加税负。但可以采取改变工资支付办法,由企业提供一些必要的福利,减少货币工资的支付,使员工的实际工资保持不变,同时又使所承担的税款最小化。
(一)单位提供住房
如果单位除支付工资、薪金外,并提供住房条件,相应减少职工的收入,则可以节省职工的部分税款。
例5:周某每月从单位取得工资、薪金所得5000元,但是由于单位不提供住房,不得不每月花费1000元在外面租房居住,实际上周某每月除去住房租金外仅取得4000元的收入。周某每月应缴纳个税=(5000-1600)×15%-125=385元。
筹划方案:单位为周某提供住房,每月工资调整为4000元。
周某每月应缴纳个税=(4000-1600)×15%-125=235元。
可见,筹划后,周某每月可少缴纳税款150元(385-235)。
(二)单位提供福利设施
1、提供交通设施
对于离单位比较远的职工来说,其上下班都要花费一定的交通费,而且由于不同地方的交通条件不一样。交通的不便利会浪费职工的大量时间,还很可能就会影响职工的正常上下班。
如果企业可以通过一定的规划,提供免费的接送服务,或者将单位的车租给职工用,或者职工以乘车票限额报销,再相应地从职工的工资中扣除部分予以调整。这样,职工由于名义工资额减少,可以少缴部分税款,同时单位由于统一解决乘车费用,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部分开支。
2、提供办公设施及用品
有些企业职工所进行的工作,需要大量的办公设施及用品,这些可以由企业提供,也可以由职工自己购买。比如有些特殊岗位必须需要使用计算机、照相机、摄影机等。如果这些设备由职工自己购买,则职工会提出加薪的要求,但是这部分加薪有一部分要作为税款上缴,其解决办法同上.
3、提供免费餐饮
需要注意的是,国家对误餐补助有一定的规定,并非凡是误餐补助都可免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发[1995]82号)的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的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补助。其他以误餐补助的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4、提供有关住房的其他设施和设备
企业可以根据职工的要求,定制一定数额的家具,家用设备,用较低的价格租与职工,同时调整职工的工资额。企业也可以为职工提供一定的公共设施,比如电话、水、电、暖气等。这些设备即使企业不提供,职工自己也会花钱配置的,但由企业提供不仅会大大地降低成本,而且通过减少职工名义收入,又可以节省部分税款。
(三)充分利用"三金"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 医疗保险金 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997]144号)规定,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及失业保险时,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可以充分运用此政策,保持调整过的职工工资实际水平不变,甚至有所提高,但由于名义所得降低,其应纳税额将大大降低。
需要注意的是,单位和个人在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以外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允许在个人应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工作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部分不允许在个人应税所得额中扣除;超过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应将其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另外,有些企业给符合一定条件的员工购买住房、汽车等个人消费品,所购房屋的产权证和汽车发票均填写员工姓名,并商定该员工在企业工作达到一定年限或满足其他条件后,该住房、汽车的所有权完全归员工所有。对于这种情况,个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企业在进行筹划时应注意到这一点。
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应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但对外籍人员个人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当然,在实际生活中不仅仅只限于这些方法,还有一些比如由单位提供教育保障和医疗保障筹划法,单位提供探亲补贴和假期旅游津贴筹划法等,限于篇幅,就不再赘述了,这些方法在这里只提供一种思路,供纳税人参考。
在日常生活中,由于税法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会不断变化的,有些方法在一定时期是合法的,但在另一时期可能就属于违法行为,因而纳税人如果想做好个人所得税的筹划工作,应该经常注意税法的变化,以免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偷税,而处以重罚,得不偿失。
关于个人所得税交纳具体问题咨询
1、企业为员工发放的工作服,生产线的是劳动服,管理人员是西装,是否算个人收入?
答复:需要计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5]183号 )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应根据国家税法统一规定,严格按照“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的政策口径掌握执行。除国家统一规定减免税项目外,工资、薪金所得范围内的全部收入,应一律照章征税。工作服并不是国家统一规定的减免税项目,所以需要征税。
2、企业核定每月给员工报销100交通费,市内交通费补贴,凭发票再限额内报销,是否算收入?
答复:如果是每月员工均报销100,并不是实报实销,那么按 财税[2005]183号的规定,不是国家统一规定的减免税项目也是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3、防暑防寒收入是否算收入?
答复:同第一问的解析,按 财税[2005]183号的规定,不是国家统一规定的减免税项目也是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4、给部分管理人员报销通讯费,有限额,不突破限额按实用电信部门发票报帐;
答复:这是实际发生的,是可以实报实销,不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5、出差人员有伙食及交通补贴,个别长住外地人员按定额包干补贴,是否算;
答复:财税[2005]183号的规定中“国家统一规定减免税项目”,包括了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上述补贴属于免税范围,不应该计征个人所得税,但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具体金额各地口径不一致,需要您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来确定。
6、全公司人员每天中午由公司提供一餐价值5元的免费工作餐,员工凭工作卡免费吃,是否算;
答复:同第一问的解析,按 财税[2005]183号的规定,不是国家统一规定的减免税项目,也是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7、高管人员限额,凭实际发生票据,报销私人车辆费用,算收入不?
答复:同第一问的解析,按 财税[2005]183号的规定,也是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私车公用报销的费用,各地执行口径也不一致,像北京是可以报销如汽油费、过路费等费用,具体需要您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来确定。
8、企业送骨干管理人员,外部针对性培训,或组织到对口企业考察学习,算不算?
答复:这笔费用是企业为实际生产经营而发生的费用,并不需要计人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9、出国考察费用,公派的有外事办批文,但发票是旅行社的;出国的费用,列在差旅费中是否要调整企业所得税,个税要交吗?
答复:由于发票是旅行社的,实质上组织员工免费出国旅游,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的规定: 按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这笔费用在企业所得税中计入工资,并进行纳税调整,而不通过差旅费直接列支。
10、市内交通费补贴,凭发票再限额内报销,是否个税
答复:这是实际发生的,实报实销的情况,是不用计入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以现金形式发放给职工的电话费补贴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我企业每月以现金形式发给职工300元电话费补贴,请问职工个人是否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
答:国税发[1999]58号文件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提示:通讯费补贴收入的标准目前未明确,所以应将职工取得的这部分电话费补贴全额并入当月工资中计征个人所得税。
组织优秀员工参加旅游是否要缴个人所得税?
问:公司统一组织优秀员工参加集体活动(如:旅游),要征个人所得税吗?如何征?
答:贵公司对优秀的员工采取参加由公司统一组织的旅游活动,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的精神执行:按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计提的坏账准备税前扣除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的规定,内资企业可按年末应收款项余额的千分之五计提坏账准备在税前扣除,并无特别的前提要求。外资企业除信贷、租赁行业以外不允许提坏帐准备,企业扣除坏帐时,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应就当期扣除的坏帐损失的原因作出附加说明并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
新税法实施后还能否计提坏账准备金?
请问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下,一般企业能否计提坏帐准备金?
总局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三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第五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规定:
“附表十《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的规定
……
2.第2列“本期转回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价值恢复、资产转让等原因转回的准备金本期转回金额。
3.第3列“本期计提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资产减值的准备金本期计提数的金额。
……
5.第5列“纳税调整额”:金额等于本表第3列-第2列。当第5列>0时,进行纳税调增;第5列<0时,进行纳税调减。“
根据上述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准予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计提但未实际发生的坏账准备不能在税前扣除。